香港联合交易所谴责烨星集团及其董事违反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3月12日发布通告,对烨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1941)及其执行董事兼主席吴国卿女士和执行董事赵伟豪先生进行了谴责,并要求二人完成相关培训。此次谴责的原因是公司及其两位董事被裁定违反了《上市规则》,涉及与母集团之间的关连交易。
在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烨星集团的附属公司同意为母集团提供代理服务,并支付了可退还及不可退还的按金,以确保获得独家代理权。其中部分可退还按金以母集团不动产作为抵押。
| 可退还按金 | 3,850万元人民币 |
|---|---|
| 未偿还可退还按金 | 3,060万元人民币 |
相关代理协议届满后,母集团旗下一家附属公司欠付烨星集团可退还按金3,850万元人民币。2021年9月,母集团在未通知烨星集团的情况下出售了该附属公司,烨星集团直至2022年1月中旬才发现这一出售事项。
2022年4月,烨星集团同意通过向母集团购置停车位来抵销部分未偿还的可退还按金,余额减至3,060万元人民币。然而,当烨星集团发现抵押协议因未登记而不可强制执行时,该金额已在其2022年全年业绩中被减值。
违规行为及董事责任
相关交易构成关连交易、给予实体贷款及须予披露的交易。烨星集团未能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吴女士及赵先生未能履行其董事职责。
吴女士负责审核及批准相关交易,但未能及时通知董事会有关交易,以确定及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她辩称对《上市规则》有误解,并委派下属登记抵押协议,但未积极监督和确保抵押协议妥为登记。
赵先生虽不参与审批程序,但在交易获批前或之时已知情。作为母集团的控股股东及烨星集团的执行董事,存在利益和职责冲突,但未通知董事会有关交易,也未采取措施避嫌。此外,赵先生未及时通知董事会母集团拟出售附属公司一事,导致烨星集团错失追回未偿还的可退还按金的机会。
各方均未对《上市规则》违规行为提出抗辩,并同意接受制裁及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