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優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措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李斌近日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發〔2025〕43號)回答了記者提問。李斌指出,隨着國內房地產市場形勢的變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優化調整,外匯管理措施也需相應調整,以適應新形勢,助力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
《通知》旨在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吸引和利用外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外商直接投資(FDI)外匯管理改革
措施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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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前期費用登記 | 境外投資者設立FDI企業前匯入前期費用,可直接開立賬戶並匯入資金。 |
取消境內再投資登記 | FDI企業以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再投資,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 |
允許外匯利潤境內再投資 | FDI企業境內合法產生的外匯形式利潤、境外投資者合法取得的外匯利潤,可在境內進行再投資。 |
便利非企業科研機構吸引利用外資 | 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參照FDI企業辦理相關登記和匯兌手續。 |
跨境融資外匯管理改革
措施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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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科創類企業跨境融資便利 | 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額度提高至等值1000萬美元;部分企業提高至等值2000萬美元。 |
簡化企業簽約登記管理要求 | 不再要求相關企業在簽約登記環節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通知》縮減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在境內支付使用的負面清單,取消了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並優化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允許銀行根據客戶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自行決定事後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
此外,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的政策也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境外個人在滿足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各地購房資格條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所涉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後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