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近日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回答了记者提问。李斌指出,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优化调整,外汇管理措施也需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形势,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通知》旨在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
措施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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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前期费用登记 | 境外投资者设立FDI企业前汇入前期费用,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
取消境内再投资登记 | 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
允许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 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 |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措施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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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 |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部分企业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
简化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 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通知》缩减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了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并优化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根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此外,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的政策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