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发布新版药品目录,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该新版药品目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取代2024年的版本。
新版药品目录的发布旨在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支持创新药的高质量发展,并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
目录调整及执行要点
新版药品目录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将废止。各地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对于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将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至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将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其中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地方医保部门确定。
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
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提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需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医保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并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局要落实《若干措施》各项要求,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
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