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提升职工养老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于1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旨在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并增强其包容性、灵活性和便捷性。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已有17.5万户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覆盖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达到4.09万亿元,初步显现出其补充养老的功能。

此次意见的发布意在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参与度,拓宽受益面。具体措施包括:

拓宽覆盖范围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建立企业年金。

简化建立程序

用人单位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可以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同时,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简化用人单位和职工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流程。

灵活选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负担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

自主选择建立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以选择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关方面将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

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此次意见的一大利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参加)企业年金,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表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同时,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基金长期资金的优点,助力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鲁全认为,职工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可以平滑当期和未来收入,多一份养老保障。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视为长周期的员工福利项目,体现投资于人,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形成长期的和谐劳动关系并促进生产率的持续提高。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问题,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暂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明确为职工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等提供便捷服务,保护劳动者在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流动过程中,企业年金权益不会受损失。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试点,重点探索加入方式、管理模式、组织机制等。同时,加大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力度,推动基金安全规范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