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共同起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包含21条内容,涉及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价格公示内容、原则性要求、监督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2002年11月28日,原国家计委、卫生部等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和行业生态的深刻变化,医药价格改革持续推进,原有的价格公示要求已不适应新形势。《规定》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为核心,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进行系统规范。

《规定》的主要特点包括:

  • 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提高价格信息的可获取性。
  • 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扩大监管覆盖面。
  • 要求医疗机构督促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确保价格“标得清、看得见”。
  • 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作出专门要求,保障服务价格的透明性。

本文编选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FOREXBNB编辑:徐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