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于2月27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共包含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规定了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此外,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如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等。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还明确了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中国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规则,不断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