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批准证券欺诈案移交区域法院

3月20日,东区裁判法院批准了律政司的申请,将香港证监会早前提诉的一宗涉及非法卖空的证券欺诈案件移交区域法院进行刑事法律程序。这是首次有此类案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在区域法院进行刑事检控。区域法院的首次聆讯定于2026年4月9日进行。

案中两名被告陈海城及李宝程被指称使用欺诈计划,非法卖空28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

在聆讯中,法院延长了陈及李的保释期限,并规定了以下保释条件:不得离开香港、交出所有旅行证件、定期到警署报到、各缴交280,000港元保释金、于所申报的住址居住及就住址的任何更改通知警方。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指控,陈及李在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通过虚假声称陈持有足够股份支持卖盘,非法卖空相关公司的股份,并从中获利约1,100万港元。

时间范围 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2月29日
非法卖空公司数量 28家
非法获利金额 约1,10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