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7月10日发布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包含三十一条,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强化信用监管。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若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明确管理措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被明确规定。

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

《规定》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以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核实期限等。

《规定》的发布是金融监管总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规定内容 详细说明
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明确管理措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
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 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核实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