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获悉,9月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其中提出,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07:00-次日03:00,周六、周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不开市。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采用双边清算。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约定的起息日、交易金额等交易要素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在起息日(交割日)将足额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
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汇交发〔2026〕209号
各参与机构:
根据最新政策和市场发展需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修订形成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贸区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指引》(中汇交发〔2024〕378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26年8月31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为离岸人民币(CNH)外汇交易提供交易设施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是指经相关政策允许参与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贸区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平台开展的相关交易。
第三条 自贸区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
244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23〕119 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琼银发〔2024〕32 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广东银发〔2024〕24 号)等规定,严格做好账户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参与机构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贸区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完成会员协议签署和业务技术等准备后,外汇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成为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参与机构。
第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自贸区金融机构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
244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23〕119 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当地人行系统接入验收的机构。
第七条 境外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八条 具备相关报价交易经验的参与机构可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离岸人民币外汇流动性提供者(Liquidity Provider,简称 LP),为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外汇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评估调整。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 07:00-次日 03:00,周六、周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不开市。
第十条 参与机构在开展交易前,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平台与交易对手建立双边授信关系或设置授信额度,并维护清算账户信息;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应与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一条 参与机构应指派合格交易员代表其开展离岸人民币外汇报价与交易,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外汇交易中心对交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未进行实名认证的交易员不允许登录外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相关报价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员应在参与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交易,参与机构应及时审核、更新交易员授权范围。交易员离职或调动岗位的,所在参与机构应及时取消或调整其权限。
第十三条 外汇交易中心平台生成的成交单是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达成的书面凭证,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采用双边清算。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约定的起息日、交易金额等交易要素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在起息日(交割日)将足额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不纳入境内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相关市场行情和交易统计。
第十六条 参与机构因自身系统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外汇交易中心平台的,可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交易服务。参与机构因特殊原因交易错误等情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可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撤销交易服务。外汇交易中心根据参与机构应急服务申请代为进行的相关操作,与参与机构的自行操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交易品种及机制
第十七条 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品种包括即期和衍生品,衍生品包括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第十八条 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支持询价交易等模式。其中询价交易是指流动性提供者(LP)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平台提供具名公开意向性报价或带量可成交报价,参与机构通过请求报价(RFQ)、点击成交或订单匹配(ESP)、协商交易等方式与流动性提供者(LP)或其他参与机构达成交易。
第十九条 参与机构可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手工报价与交易,流动性提供者(LP)也可使用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自动化做市接口(LP API)进行报价与交易。参与机构应遵守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接口等业务技术规范。
第五章 交易规范
第二十条 外汇交易中心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进行市场监测和异常交易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与机构开展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应参照《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中国外汇市场准则》、《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等规章制度及最佳实践要求,结合本机构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前中后台管理。第二十三条 参与机构应公平、诚实参与交易,禁止任何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妨碍价格发现、影响市场运行秩序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参与机构的报价与成交价应为有效、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指引的机构,外汇交易中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口头警示、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交易权限以及外汇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外汇交易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
(一) 市场价格出现非理性大幅波动破坏市场正常运行;
(二)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
(三) 其他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平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已达成的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按交易结果进行清算结算将对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可以撤销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相关产品定义、交易模式、营业日准则和起息日调整规则等参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南(外汇市场)》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自贸区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发〔2017〕158 号)向外汇交易中心报送自贸区人民币外汇交易信息。参与机构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平台达成的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外汇交易中心可自动采集相关数据,参与机构无需另行报送。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外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贸区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指引》(中汇交发〔2024〕378 号)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FOREXBNB编辑:冯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