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等6部門發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措施調整公告

2025年5月9日,海關總署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和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的公告。該公告旨在加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徵關稅措施等商品的管理。

公告明確了適用商品範圍,包括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的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條、化肥等商品,以及根據我國法律法規採取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

相關管理措施

公告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開展保稅業務涉及從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的,應設立專用賬冊。對於爲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徵關稅措施的商品,適用相關排除措施且加徵關稅均獲得排除後,可進口至現有保稅賬冊,但該商品同時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

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及其保稅加工後的成品,在專用賬冊之間可以保稅流轉,但不得保稅流轉至普通賬冊。未經加工的四類措施商品可以內銷,按現行規定執行。使用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保稅加工後的成品未進行保稅流轉的可以內銷,內銷時按其全部保稅進口料件徵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费税按現行規定執行,執行四類措施。

公告還規定,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非四類措施商品應納入專用賬冊管理,未使用完畢的非四類措施商品可保稅流轉至普通賬冊。

其他事項

公告指出,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利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承接區外企業提供的玉米、小麥、大米、棉花入區開展委託加工業務,玉米、小麥、大米、棉花從境內區外入區時,無需驗覈出口許可證件。

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實施,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爲準。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聯合公告2024年第44號同時廢止。

公告編號 2025年第83號
實施日期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