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等6部门发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调整公告
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该公告旨在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等商品的管理。
公告明确了适用商品范围,包括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等商品,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
相关管理措施
公告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对于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
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在专用账册之间可以保税流转,但不得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可以内销,按现行规定执行。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按其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
公告还规定,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未使用完毕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可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
其他事项
公告指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玉米、小麦、大米、棉花从境内区外入区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
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44号同时废止。
公告编号 | 2025年第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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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