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出臺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爲規範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特制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規定明確了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定義,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其他爲網絡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及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
報送要求
條款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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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在規定施行或業務開展後3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域名、業務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
第四條 | 每季度終了次月內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
第五條 | 按照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報送涉稅信息,稅務機關提供直連報送、上傳導入等接口服務。 |
規定還指出,對於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不需要納稅的從業人員,以及已辦理扣繳申報等涉稅事項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重複報送其收入信息。
信息覈驗與保密
第六條明確,互聯網平臺企業需覈驗涉稅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對其負責。稅務機關可對報送信息進行覈查,若企業已盡覈驗義務,不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要求稅務機關依法保密涉稅信息,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違規處罰
違規行爲 | 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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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報送信息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瞞報、謊報、漏報涉稅信息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拒絕報送信息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第十一條指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爲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不需報送,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境內提供服務的,按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報送涉稅信息。
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分別規定了實施辦法的制定和規定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