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特制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定义,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报送要求

条款 内容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在规定施行或业务开展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域名、业务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四条 每季度终了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第五条 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

规定还指出,对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不需要纳税的从业人员,以及已办理扣缴申报等涉税事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重复报送其收入信息。

信息核验与保密

第六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核验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负责。税务机关可对报送信息进行核查,若企业已尽核验义务,不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要求税务机关依法保密涉税信息,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违规处罚

违规行为 处罚
未按规定报送信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报送信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报送,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的,按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规定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