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於7月18日就《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共包含26條,旨在規範經紀機構與金融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人民幣市場開展經紀業務,維護市場穩健運行,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了經紀機構的類型和執業範圍,規定了經紀機構入市和風險隔離要求,強化了對客戶資質的管理要求,加強了信息披露和通訊工具使用要求,並明確了禁止性行爲,完善了監管要求和罰則。

主要內容概覽

章節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明確制定目的、機構類型、經紀定義及業務範圍。
第二章 經紀機構與從業人員 規定展業報告、風險控制、重大事項披露及從業人員資格要求。
第三章 業務管理 涉及客戶管理、協議簽署、報價規範、撮合意向、信息披露、數據報送及通訊工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包括監督管理、監測、自律及監管協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明確經紀機構責任、委託方責任及違法犯罪查處。
第六章 附則 解釋權歸屬、補充簽署協議過渡期及執行時間。

《辦法》規定經紀機構不得爲金融機構參與債券發行和櫃檯債券等業務提供經紀服務,且要求經紀機構對客戶資質進行盡職調查,不得爲非銀行間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同時,經紀機構應與委託方簽署服務協議,明確報價及撮合規則、服務費率等內容,並嚴格依據協議開展業務。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經紀機構實時、完整、準確對外公開披露最優經紀報價行情和逐筆成交行情信息。此外,經紀機構應使用確保委託方工作人員身份和委託真實性的通訊工具接受委託和反饋交易,且相關通訊記錄應保存至少5年以上。

《辦法》還明確了一系列禁止性行爲,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交易頭寸、控制交易賬戶、利用信息優勢獲取不正當收益等。違反《辦法》規定的經紀機構和委託方,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辦法》自2025年某月某日起施行,爲新接受的委託提供了6個月的過渡期,要求經紀機構在此期間內與委託方補充簽署服務協議,以達到《辦法》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