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于7月18日就《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共包含26条,旨在规范经纪机构与金融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开展经纪业务,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经纪机构的类型和执业范围,规定了经纪机构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强化了对客户资质的管理要求,加强了信息披露和通讯工具使用要求,并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完善了监管要求和罚则。
主要内容概览
章节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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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明确制定目的、机构类型、经纪定义及业务范围。 |
第二章 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 | 规定展业报告、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披露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
第三章 业务管理 | 涉及客户管理、协议签署、报价规范、撮合意向、信息披露、数据报送及通讯工具。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包括监督管理、监测、自律及监管协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明确经纪机构责任、委托方责任及违法犯罪查处。 |
第六章 附则 | 解释权归属、补充签署协议过渡期及执行时间。 |
《办法》规定经纪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参与债券发行和柜台债券等业务提供经纪服务,且要求经纪机构对客户资质进行尽职调查,不得为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同时,经纪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服务协议,明确报价及撮合规则、服务费率等内容,并严格依据协议开展业务。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经纪机构实时、完整、准确对外公开披露最优经纪报价行情和逐笔成交行情信息。此外,经纪机构应使用确保委托方工作人员身份和委托真实性的通讯工具接受委托和反馈交易,且相关通讯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以上。
《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禁止性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交易头寸、控制交易账户、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收益等。违反《办法》规定的经纪机构和委托方,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办法》自2025年某月某日起施行,为新接受的委托提供了6个月的过渡期,要求经纪机构在此期间内与委托方补充签署服务协议,以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