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信用違約互換信息服務完善通知
2025年8月4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了《關於完善銀行間市場信用違約互換信息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推動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的發展,促進市場價格發現。
根據通知,報價機構需在每個報價日的8:30至16:30在NAFMII綜合平臺提交報價,可選擇提交意向型報價或參考型報價。意向型報價是指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平臺對外展示的報價,而參考型報價則用於生成信用違約互換報價曲線。
報價機構必須對NAFMII綜合平臺發佈的36個參考實體的標準合約進行雙邊報價,報價期限至少包括6個月、1年、2年、3年。此外,報價機構還需在備選名單中選擇不少於24個參考實體進行雙邊報價,報價期限同樣包括6個月、1年、2年、3年。
報價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報價機構享有獲取成交信息及報價信息的便利,報價表現可作爲市場評價參考,並優先參與市場創新業務。同時,報價機構需接受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並履行建立報價內部控制機制、配備合格從業人員、建立報價定價機制、加強內部監督等義務。
報價曲線的生成與發佈
交易商協會將對報價數據進行專業處理,按參考實體主題分類形成報價曲線,並通過NAFMII綜合平臺及其他指定平臺發佈。報價曲線生成方法需經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
報價機構提供的意向型報價將被推送至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平臺,供其對外展示,並基於此報價確定最終合約要素並達成交易。
報價機構需在基於意向型報價達成交易後的次一工作日內,向交易商協會報送相關交易信息,並明確爲基於報價達成的交易。
交易商協會將組織開展報價業務評價,重點關注報價機構的報價時效性、連續性、雙邊價差、每日價格變化度、意向型報價數量、異常值剔除情況等。
報價機構在報價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公正、誠信原則,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或利用報價謀取不當利益。交易商協會有權對報價業務進行檢查或調查,並對違規行爲實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分階段實施,部分內容待NAFMII綜合平臺升級後實施。《關於實施〈銀行間市場信用違約互換嘗試報價業務方案(2020年版)〉有關事宜的通知》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