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9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管理辦法提到,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含)以上商業銀行作爲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上年末淨資產不少於30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係。

同時,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年。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等額外幣)的,按實際增資金額的20%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

原文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金規〔2025〕18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爲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爲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含)以上商業銀行作爲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年末淨資產不少於300億元人民幣;

(二)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係。

第七條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商業銀行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機構。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證金。

第九條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並視風險情況在存放期間或到期後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在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批准開業後30個工作日內或批准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規定的銀行。

保險公司應當在資本保證金到期後及時在原存放銀行續存或轉存至符合規定的其他商業銀行。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列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協議存款;

(三)大額存單;

(四)金融監管總局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年。

第十三條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等額外幣)的,按實際增資金額的20%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摺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於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實際差額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並辦理相關事後報告手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爲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於質押融資。在存放期限內,除存放銀行不符合監管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外,存放銀行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爲,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後1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事後報告,提交《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情況報告表》:

(一)開業或增資提存資本保證金;

(二)到期在原存放銀行續存;

(三)提前存入;

(四)到期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五)到期變更存款性質,包括變更存款幣種;

(六)提前支取,僅限於清算時動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或註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七)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爲。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僅限於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或註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提交《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情況報告表》外,還需提供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批准保險公司清算文件或減資文件。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報告資料不符合要求的,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應要求保險公司重新提交報告資料。

第二十條未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事後報告的,不認定爲資本保證金存款。

第二十一條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或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於質押融資。

第二十四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或對資本保證金處置行爲進行報告的,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將依據《保險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5〕37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FOREXBNB編輯:劉家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