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禁止花旗環球金融前高管Richard Charles Heyes重投業界五年
香港證監會於2023年9月16日宣佈,禁止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前負責人員、主要業務核心職能主管、董事會成員兼泛亞股票主管Richard Charles Heyes(男)重投業界,爲期五年,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
此前,香港證監會已對花旗環球金融進行了處分,因其在2008年至2018年十年期間,一直容許其現貨股票業務部轄下多個交易櫃檯向機構客戶發佈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並在執行利便交易時向該等客戶作出失實陳述,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和犯有內部監控缺失。
香港證監會認爲,花旗環球金融的違規行爲及缺失,可歸因於Heyes沒有履行其作爲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及花旗環球金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香港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的聲明
魏弘福先生表示:“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公司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Heyes爲了提升花旗環球金融的市場佔有率而向交易櫃檯施加沉重壓力的同時,未能對其下屬以不誠實的手段來達到這個目的之明顯跡象保持警惕,可見他疏於職守,沒有妥善地履行其管理責任。結果,其下屬的失當行爲因他的嚴重疏忽而得以長期存續,令一種犧牲客戶利益及基本誠信標準以追求收益的文化在花旗環球金融的內部得以植根。”
魏弘福先生續說:“香港證監會將積極運用核心職能主管制度,藉以識別出失職的高級管理層成員,並就其公司的缺失向他們追究責任,從而推動中介人改變其文化及行爲。”
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及失實陳述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顯示,Heyes應該知道花旗環球金融的股票銷售交易櫃檯慣常地向客戶發出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以引發客戶查詢。儘管香港證監會在2014年對花旗環球金融的業務活動進行有限度檢視時,曾揭露該公司的申購意向流程方面存在其他令人關注的事項,但他並未確保花旗環球金融已就申購意向的發出,實施足夠和有效的監控措施。
此外,雖然他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接獲其下屬的報告,當中記錄了客戶就花旗環球金融申購意向的質素及準確性所作出的投訴,但他並無採取任何步驟以調查該等客戶投訴,也因而沒有采取步驟來制止股票銷售交易櫃檯發佈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的做法。
於2014年中,Heyes出席了證監會的圓桌會議,席間證監會闡述了在市場上的利便客戶活動中所發現的常見問題,包括未有取得明示的客戶同意。然而,他沒有確保花旗環球金融設有足夠的內部指引和合規監察,以查覈交易員是否在執行利便交易前已就花旗環球金融的主事人身份作出交易前披露,及取得客戶的事先同意。
香港證監會發現,Heyes本應可從其下屬向他發送或轉發的電郵得知,交易員爲了爭取提升市場佔有率而向客戶作出失實陳述,將利便交易稱爲代理交易。然而,由於他沒有注意到有關電郵,導致交易員的失當行爲未獲管束。
上述調查結果顯示,Heyes沒有確保花旗環球金融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他的缺失包括沒有確保制訂足夠的政策和系統監控措施,以有效地監察花旗環球金融發出的申購意向,遵守有關利便交易的客戶同意及披露規定,及向交易員提供適當培訓。
紀律處分的考慮因素
因素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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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es的管理及監督職責 | 嚴重疏忽,導致花旗環球金融的嚴重內部監控缺失及監管違規行爲持續超過十年 |
行業經驗與行爲標準 | 儘管在業內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但其行爲遜於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理應達到的標準 |
傳達行業訊息 | 有必要向業界傳達強而有力的訊息,表明證監會絕不容忍如Heyes所幹犯的失當行爲 |
合作態度 | Heyes表現合作,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行動和撤回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的上訴,且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
資料顯示,Heyes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他自2012年3月30日起以持牌代表身份隸屬於花旗環球金融,及於2013年10月15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間獲覈准擔任其負責人員。他亦曾在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間擔任花旗環球金融的主要業務(股票)核心職能主管。Heyes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據此前2022年1月28日新聞稿,香港證監會譴責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並處以罰款3.4825億港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08年至2018年期間,一直容許其現貨股票業務部轄下多個交易櫃檯向機構客戶發佈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並在執行利便交易時向該等客戶作出失實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