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佈債券購回業務優化通知 強化債務風險管理
2025年9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優化債券購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進一步優化和規範公司債券購回業務,豐富債務管理工具,促進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方式優化公司債務結構、化解公司債券信用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了債券購回的定義,即購回方通過要約、二級市場交易的方式,以現金購回發行人在上交所上市掛牌的存量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的購回參照適用本通知,而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券購回不適用本通知。
債務重組類要約購回
通知特別指出,購回方爲債務風險處置需要制定債務重組方案並實施要約購回的,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對債務重組方案的市場化協商結果,或者依據破產和解協議、破產重整計劃等開展差異化要約購回,對不同債券購回實施順序、購回定價機制、購回比例等進行差異化安排。
二級市場交易購回
公司債券交易價格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購回方可以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購回相關債券以平抑市場波動、提振市場信心:
情形 | 債券收盤價較此前第20個交易日當日收盤價跌幅達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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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債券收盤價較最近一年債券最高收盤價跌幅達到10% |
情形 | 債券收盤價低於債券面值5%以上 |
情形 | 購回方有合理理由認爲債券價格偏離合理估值的其他情形 |
多隻公司債券同時出現上述規定情形的,購回方可以結合相關債券交易活躍度、債券價格波動程度等情況,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確定交易購回的不同安排。
購回方實施交易購回的,僅能採用匹配成交、點擊成交或者競買成交的方式。
信息披露要求
購回方在開展要約購回前需編制購回方案並向上交所報送,購回方案中需明確購回實施背景及目的、標的債券基本情況、購回總金額、購回實施方案等關鍵信息。
購回方以要約方式購回公司債券的,發行人需在購回要約申報開始的3個交易日前披露購回方案,並在購回要約申報期屆滿後的5個交易日內披露債券購回申報結果。
購回方以交易方式購回公司債券的,發行人需在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所有存量公司債券持有人披露購回方案,並明確購回實施背景及目的、購回方名稱、標的債券範圍及確定原則等信息。
通知還對購回業務參與主體的合規性覈查、購回業務的監管措施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債券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