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以及全國性中資銀行發出通知:
爲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推進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提高跨境投融資的便利性。具體事項如下:
一、推進跨境投資外匯管理改革
(一)廢除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匯入的前期費用,可以直接在銀行開立賬戶並匯入資金,無需辦理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
(二)廢除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登記。在符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且項目真實、合規的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資金可以直接劃至相關賬戶。
(三)允許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利潤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合法產生的外匯利潤、境外投資者合法取得的外匯利潤進行境內再投資,相關外匯資金可以劃入被投資企業的資本金賬戶或股權出讓方的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金使用應遵循相關賬戶管理規定。
(四)便利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按照外商直接投資辦理外匯登記及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手續;使用境外匯入外匯資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再投資,按照外商直接投資境內再投資辦理;符合條件的非企業科研機構可參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推進跨境融資外匯管理改革
(五)擴大跨境融資便利。全國範圍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借用外債。其中,通過“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額度內借用外債。
(六)簡化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登記管理要求。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在簽約登記環節不再需要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優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縮減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應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八)優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銀行在便利化服務和風險防範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客戶的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自行決定便利化業務事後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
(九)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境外個人在滿足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各地購房資格條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所涉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後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境內購房結匯支付便利不改變境外個人境內購房政策。
上述政策的具體操作詳見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銀行應根據展業原則對上述跨境投融資及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加強事後監測,爲真實合規的跨境投融資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異常可疑情況應及時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與覈查檢查,指導銀行、企業合規開展業務。
企業和銀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辦理的,外匯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的通知》(匯發〔2022〕16號)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爲準。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特此通知。
本文來源:外匯局,原文標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