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调整风力发电和核电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10月17日发布公告,宣布对风力发电和核电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以下是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调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核电增值税政策调整:

对于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将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

对于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

对于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将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其他规定: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并对相关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更新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