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三部門調整風力發電和核電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於10月17日發佈公告,宣佈對風力發電和核電的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以下是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調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核電增值稅政策調整:
對於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業投產的核電機組,將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有關增值稅規定執行。
對於2025年10月31日前國務院已覈准但尚未正式商業投產的核電機組,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0個年度內,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退稅比例爲已入庫稅款的50%,其他增值稅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執行。
對於2025年11月1日後覈准的核電機組,將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其他規定: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爲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等文件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廢止。
此次政策調整旨在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促進清潔能源的發展,並對相關行業的稅收政策進行更新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