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于11月7日发布第20号公告,宣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并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办法》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的专项基金。本基金的净资产总额不得少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根据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本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本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规模
| 资金来源 | 提取比例 |
|---|---|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 | 百分之九 |
| 权益类品种成交金额 | 百万分之九 |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成交金额 | 百万分之三 |
| 质押式回购业务成交金额 | 根据回购期限不同,从千万分之五至十万分之十二不等 |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若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则下一年度不再提取资金,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也不再交纳。若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足三十亿元,则下一年度继续提取、交纳本基金。
本基金的管理与运用
本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通过竞争性方式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并确保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基金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产分开列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做好账务记录、定期对账等。本基金资金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含孳息)归属本基金。
本基金的支付限额与追偿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为两千万元人民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规定动用本基金的程序,并在动用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若因结算参与人违约导致损失,本基金将按照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提取的资金的顺序动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垫付或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并制定追偿工作管理制度以保障追偿及时有效。
《办法》还规定了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制定本基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