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19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防范错配风险,提升管理能力,并强化约束以维护保险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该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目标、原则,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建立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保险公司需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以保持履职的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干预。

核心内容概览

以下是该办法的核心内容:

  • 保险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和执行资产负债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维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
  • 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
  • 保险公司应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联动管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类型 监管指标 监测指标
财产保险公司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最低监管标准
沉淀资金覆盖率 沉淀资金÷中长期资产 不低于100%
收入覆盖率 (保险服务收入+综合投资收益)÷综合成本 不低于100%
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 按监管规则执行 不低于100%
指标名称
利差一
利差二
压力情景下的利差
人身保险公司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最低监管标准
有效久期缺口 现金流流入有效久期-现金流流出有效久期 不高于5年或不低于-5年
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 综合投资收益÷负债资金成本 不低于100%
净投资收益覆盖率 净投资收益÷负债保证成本 不低于100%
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 按监管规则执行 不低于100%
指标名称
修正久期缺口
基点价值变动率
利差三
利差四
压力情景下的利差
流动性匹配率
成本收益匹配指标
流动性匹配指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特定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计算频率和监管标准。

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废止《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