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5日发布通知,宣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将享受“零关税”政策。该政策规定,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岛内居民定义为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免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且不限购买次数。

“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指定经营场所为具有实施“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审批及经营场所设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

海关将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商品实施监管,确保商品为境外进口货物,并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海南省人民政府需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并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将被禁止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三年,并纳入信用记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内容 具体规定
免税额度 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
购买次数 不限次数
商品管理 正面清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
监管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防控走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