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促进金融领域信用环境的建设。该《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若发生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将采取包括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等管理措施。此外,这些信息还将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若失信主体在被列入名单满12个月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中国人民银行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依法依规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促进营造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