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6月24日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市场,推动其健康发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了微短剧的分类管理制度,将微短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投资额度和题材内容。

一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较大或涉及政治、军事等特殊题材的剧集;二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一般题材剧集;三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较低的一般题材剧集。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主要内容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包含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 微短剧定义: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 管理职责: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包括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政策等。
  • 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一类微短剧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适用。
  • 内容审核: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需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三类微短剧由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
  • 鼓励创新:鼓励微短剧在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 国际合作: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 知识产权保护: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播出要求:微短剧播出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建立内容审核把关机制。
  • 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法律责任

违反《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擅自播出微短剧 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制作、推广、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微短剧 责令改正,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备案内容制作、播出或转移送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日期尚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