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征求意见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

中国证监会于上周五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改革被市场视为再融资制度向市场化、便利化、规范化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

本次再融资制度修订的核心聚焦六大方向,旨在提升融资便利性与制度规范性。具体包括:

方向 内容
1. 储架发行制度 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实现“一次注册、多次发行”。
2. 小额快速再融资 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提高融资灵活性。
3. 市价发行定价机制 实现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减少套利空间。
4. 定增条件简化 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延长限售期。
5. 可转债监管要求 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发行。
6. 募集资金投向 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优化财务性投资要求。

储架发行制度

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通过一次注册实现多次发行,有效期为两年。此举旨在解决融资中的时间错配难题,降低发行失败风险,同时避免大额融资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小额快速再融资

小额快速融资上限翻倍,沪深上市公司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特大型企业可达10亿元;北交所上市公司上限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同时,授权机制由“年度股东会”调整为“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市价发行定价机制

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特定对象自发行结束日期6个月内不得转让;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则是3年内不得转让;确定部分对象的则是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定增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控股股东参与定增作出差异化安排,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控人、控股股东参与定增的准入条件适度简化,但此类发行的限售期从现行的18个月延长至36个月。

可转债监管要求

可转债与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及偿债约束能力等两方面要求,限制高负债、弱现金流企业过度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向主业,并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要求,将较大投资的财务性投资的占比比例下调至20%,逼迫资金真正回流实体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