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徵求《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公開徵求《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旨在加強纖維製品質量安全監管,提高纖維製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意見稿中特別強調,禁止直接或間接利用再加工纖維生產嬰幼兒紡織產品和內衣,以及除循環再利用聚酯纖維外,其他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不應作爲加工嬰幼兒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填充、鋪墊物原料。
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 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
- 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註明“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 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郵政編碼100088,信封上請註明“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爲2025年6月22日。
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企業主體責任、信用監管機制,並詳細規定了纖維製品的質量義務和禁止性要求。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纖維製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 禁止生產、銷售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纖維製品,包括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僞造質量證明文件等。
- 明確禁用原料,如醫用纖維性廢棄物、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製品等。
- 規定嬰幼兒紡織產品、內衣禁用原料,以及生產者進貨檢查驗收義務和標識要求。
此外,草案還涉及質量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爲纖維製品的質量監管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據。
法律責任
草案對違反規定的行爲設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纖維製品的行爲進行處罰。
- 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製品的行爲進行處罰。
- 對未進行原輔材料進貨檢查驗收或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行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爲,依法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2016年2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8號發佈的《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