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开征求《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旨在加强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意见稿中特别强调,禁止直接或间接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婴幼儿纺织产品和内衣,以及除循环再利用聚酯纤维外,其他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不应作为加工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2日。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企业主体责任、信用监管机制,并详细规定了纤维制品的质量义务和禁止性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纤维制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禁止生产、销售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纤维制品,包括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等。
  • 明确禁用原料,如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等。
  • 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内衣禁用原料,以及生产者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和标识要求。

此外,草案还涉及质量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为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草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纤维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未进行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16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发布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