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宣佈對歐盟進口甲苯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商務部2025年第31號公告,自2025年6月28日起,中國將繼續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這一決定是基於商務部對傾銷行爲及對中國甲苯胺產業損害可能性的調查結果,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提出的建議,並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
此前,商務部曾在2013年和2019年分別發佈公告,對歐盟進口甲苯胺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爲19.6%至36.9%,實施期限均爲5年。2024年6月27日,應中國甲苯胺產業申請,商務部啓動了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調查。
反傾銷稅率及產品範圍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與2013年第44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 | 甲苯胺 |
---|---|
英文名稱 | Toluidine |
分子式 | C7H9N |
物理化學特徵 | 通常爲無色或淡黃色油狀液體或無色片狀結晶,微溶於水,溶於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鄰甲苯胺(o-Toluidine)、間甲苯胺(m-Toluidine)、對甲苯胺(p-Toluidine)三種異構體。 |
主要用途 | 用作染料、醫藥、農藥的中間體,還可用於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溶劑外也用作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 |
稅則號 | 29214300 |
對歐盟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公司名稱 | 反傾銷稅率 |
---|---|
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 19.6% |
其他歐盟公司 | 36.9% |
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甲苯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爲: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公告自2025年6月2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