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宣布对欧盟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31号公告,自2025年6月28日起,中国将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这一决定是基于商务部对倾销行为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损害可能性的调查结果,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提出的建议,并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

此前,商务部曾在2013年和2019年分别发布公告,对欧盟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至36.9%,实施期限均为5年。2024年6月27日,应中国甲苯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启动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

反倾销税率及产品范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2013年第4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 甲苯胺
英文名称 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化学特征 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 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税则号 29214300

对欧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反倾销税率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19.6%
其他欧盟公司 36.9%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6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