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布,明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4月24日联合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旨在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明确禁止或需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该清单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
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于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进入,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于许可准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需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并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以确保经营主体合规进入。
管理措施适用范围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境内禁止或经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包括针对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普遍管理措施、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以及只针对境外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等。
法定依据
清单中列入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授权在特定范围调整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一致性要求
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均纳入清单,地方细化规定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及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
境内外经营主体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境外投资者还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形式提供服务的,还需适用《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规范化便利化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中,要统筹衔接“证”“照”管理,统一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推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管理相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服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机制安排,不断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
经营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综合监管要求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