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
2025年9月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旨在支持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该通知明确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时,对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将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免征印花税。
四、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
对于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五、承接主体定义
承接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执行时间及税款退还
该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若符合本通知规定,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的这一通知,为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提供了税收优惠,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保基金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