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欧盟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25年9月5日,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这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时确定了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9月10日起,对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依据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此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
被调查产品描述
被调查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以及经过不同处理方式的肥猪肉、猪脂肪和猪肠、膀胱及胃等,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这些产品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多个税号下,具体税号如下表所示:
税则号 | 产品描述 |
---|---|
02031110 | 鲜、冷、冻猪肉 |
02031190 |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
02031200 | 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肥猪肉、猪脂肪 |
... | ... |
05040090 | 非猪产品 |
注: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保证金征收方法
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 =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 保证金征收比率) × (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欧盟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公告附件2中列明。
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