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扩大跨境融资便利、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根据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时,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跨境融资便利化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对于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额度可提高至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

此外,简化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通知还提出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银行在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需加强事后监测,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

企业类型 外债额度(美元)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0万
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 2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