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调整保险公司业务风险因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5日发布通知,对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风险因子进行了调整。以下是调整的主要内容:

调整前风险因子 调整后风险因子 适用条件
0.3 0.27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
0.4 0.36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
0.467 0.42 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
0.605 0.545 准备金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并持续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资本要求,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通知明确指出,其他文件关于上述业务风险因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