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欧盟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80号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中国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此举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同时,进口环节增值税将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反倾销税的具体措施

反倾销税将适用于以下产品: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以及各类加工方式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和猪肠、膀胱及胃等。这些产品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多个税则号下,具体税率在公告附件2中列明。

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需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对于2025年9月10日至12月16日期间依初裁公告提供的保证金,将按终裁确定的产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同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如果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部分,以及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将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期限与复审

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在此期间,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同时,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则号 产品描述
02031110 鲜、冷、冻猪肉
02031190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02031200 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
02031900 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猪肠、膀胱及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