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 提升融资灵活性
中国证监会于7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增强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此次修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建立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等,以提高融资效率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主要修改内容
以下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
| 修改点 | 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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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储架发行制度 | 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以适应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 | ||||||||||||
| 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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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 | 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 | ||||||||||||
| 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 | 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并将此类发行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 | ||||||||||||
| 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 | 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约束的要求。 | ||||||||||||
| 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 | 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 |
中国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将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