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徵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旨在深化資本項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內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水平。該通知明確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的匯回方式,以及資金使用和外匯風險管理的相關政策。
根據徵求意見稿,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相關資金均可使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匯出入。以人民幣調回的資金,還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此外,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體可自主選擇外匯風險管理途徑,通過銀行或券商辦理即期結售匯及套期保值交易。
主要規定和流程
徵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爲的監督、管理與檢查。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境外上市登記,並在發生變更情形時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境內企業回購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需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回購相關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變更登記。
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相關資金匯兌應通過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或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如留存境外開展業務,應獲得業務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文件,並符合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
境內企業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或非參與型優先股,參照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開戶、匯兌等。境內企業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及時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註銷。
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減持境外上市股份的,應在減持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持登記。
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或經相關部門批准增持境內企業境外股份,應在擬增持前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增持登記。
境內企業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專項用於境外上市業務辦理。
徵求意見稿還強調了金融機構在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資金匯兌、上市費用境外扣減等方面做好真實性和合規性審覈的重要性,並要求完整保存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等材料備查。
實施與廢止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全面推開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匯管理工作的批覆》(匯復﹝2020﹞1號)。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