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该通知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的汇回方式,以及资金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
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资金,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此外,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主要规定和流程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并在发生变更情形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境内企业回购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回购相关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业务,应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及时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持登记。
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或经相关部门批准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办理。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金融机构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重要性,并要求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实施与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