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涉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及定价机制调整
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于7月24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定价机制进行了调整。
在处罚规定方面,草案对第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者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违法行为 | 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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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时,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此外,草案还对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强调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共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定价机制时,应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过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实施。
其他重要修改
草案还包括了对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的修改,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定义、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依据、价格调查和成本监审、以及政府在重要农产品市场价格过低时的干预措施等。
这些修改旨在加强价格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