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發佈,涉及價格違法行爲處罰及定價機制調整

國家發改委和市場監管總局於7月24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價格違法行爲的處罰規定和定價機制進行了調整。

在處罰規定方面,草案對第四十二條進行了修改,明確了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經營者的處罰措施。具體如下:

違法行爲 處罰措施
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時,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時,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草案還對第二十三條進行了修改,強調在制定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定價機制時,應廣泛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通過聽證會、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實施。

其他重要修改

草案還包括了對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等條款的修改,涉及價格違法行爲的定義、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制定依據、價格調查和成本監審、以及政府在重要農產品市場價格過低時的干預措施等。

這些修改旨在加強價格監管,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