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指导意见

2025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提升天然气管道运输效率,并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下关键点:

定价权限和范围

省内各级天然气管道(不包括企业内部自用管道)的运输价格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对于已经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天然气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不再重复定价。

定价模式

指导意见提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实行统一定价模式,从“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以实现与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有效衔接,助力形成“全国一张网”。在过渡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标杆价格等方式,引导管道经营企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提升管网运行效率。

价格水平核定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具体包括:

定价参数 具体要求
资产折旧年限 原则上按40年确定
安全生产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核定
准许收益率 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
最低负荷率 原则上不低于50%

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若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

管道规划和投资管理

各省需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管理,优化全省天然气管道规划布局,减少运输层级,缩短运输路径,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强化投资主体条件审核,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新管道。

供气环节压减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需推动压缩供气环节,减少层层加价,降低下游用气成本。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

市场秩序规范

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不得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强制服务等变相提高管道运输价格。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相关企业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实施

各省要对省内天然气管道数量、投资主体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形成应纳入政府定价的省内天然气管道清单,并持续更新。尽快制定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价格机制改革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该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7月2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