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境外投资者税收抵免政策公告

202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该政策旨在明确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居民企业再投资时的税收抵免条件和计算方法。

根据公告,境外投资者使用分得的利润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将被视为“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税收抵免额度的确定

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以选择按照再投资额的10%或者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一旦选择了相关比例,在持有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再投资时间的确认

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税收抵免政策的实施细节

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若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将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若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将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将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完整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信息,并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共享数据和外部门交换信息开展跟踪管理。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