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境外投資者稅收抵免政策公告
2025年7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該政策旨在明確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居民企業再投資時的稅收抵免條件和計算方法。
根據公告,境外投資者使用分得的利潤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將被視爲“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情形。
稅收抵免額度的確定
境外投資者在確定稅收抵免額度時,可以選擇按照再投資額的10%或者適用的稅收協定規定的低於10%的股息徵稅比例計算。一旦選擇了相關比例,在持有投資滿5年後收回投資並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時,不得再適用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股息徵稅比例。
再投資時間的確認
境外投資者按照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中列明的再投資時間當月,確認開始計算其持有該再投資的時間。
稅收抵免政策的實施細節
境外投資者享受再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後,若從被投資企業減資、撤資或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將以被投資企業完成股權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當月,確認停止計算其持有該再投資被收回部分的時間。
若境外投資者從多個境內居民企業取得利潤進行再投資,均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將按利潤分配企業分別歸集計算稅收抵免額度。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再投資的,將按實際支付相關款項之日的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該再投資利潤遞延的股息所得企業所得稅稅額和稅收抵免額度。
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應填寫《境外投資者再投資稅收抵免信息報告表》,並連同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
境外投資者收回投資,申報補繳遞延稅款,並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境外投資者抵免企業所得稅臺賬,完整記錄境外投資者享受稅收抵免政策信息,並利用稅務機關內部共享數據和外部門交換信息開展跟蹤管理。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