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12日公布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开展托管业务时的禁止行为,包括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侵占或挪用托管产品财产等,并强调了商业银行在评估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时需考虑的多个方面,如资本实力、合规管理等。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核心内容概述
| 条款编号 | 核心内容 |
|---|---|
| 第五条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原则,确保管理水平与托管产品规模相匹配。 |
| 第六条 | 托管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属于清算财产。 |
| 第十条 | 商业银行应评估产品管理人的多个方面,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托管业务。 |
| 第十九条 | 明确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不得承担的职责,如不承担信用风险、不提供担保等。 |
| 第二十条 | 规定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不得有的行为,如不得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等。 |
| 第二十二条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等。 |
| 第四十九条 |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在三年内整改完成。 |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强化监管机构对托管业务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