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于2025年12月25日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在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时,必须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强调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同时,需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等同于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办法还要求,在产品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产品应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产品除外。披露应从产品募集期开始,并持续至产品到期前,且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保持一致。产品管理人应保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因投资策略或范围的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管理人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并在定期报告和产品说明书更新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他们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行业统一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则应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开和非公开,公募产品原则上采取公开披露,私募产品则采取非公开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采用不具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不得公开披露私募产品信息,不得诋毁其他产品或机构,不得登载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以及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并将此作为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以及监管评级的重要考虑因素。违反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将依法受到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并可能被通报至主管部门。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均需符合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