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2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定义,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模拟人类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与人类进行情感互动的产品或服务。
服务规范
提供者应当在确保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合理拓展应用场景,如文化传播、适老陪伴等,并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用生态体系。同时,提供和使用拟人化互动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散布谣言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等内容。
提供者需落实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包括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重大风险预案、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具备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数据安全与用户保护
提供者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应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遵守使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数据集、提高训练数据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增强模型生成内容安全性等规定。同时,提供者应具备用户状态识别能力,在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评估用户情绪及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干预极端情绪和沉迷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用户,提供者应建立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未成年人模式、紧急联系人设置等,并在注册环节要求填写用户监护人、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提供者还应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等措施保护用户交互数据安全,并在法律允许或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交互数据。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提供者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省级网信部门将依据职责每年对评估报告及审计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情况核实。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者,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具体日期待定。